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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 铭

作者:白银市博物馆 来源:白银市博物馆 发布时间:2017-09-27 15:44:42 点击数: 【字体:

明代会宁文进士

【曹 铭】(1362——1395年),会宁仁川里人,元惠宗至元二十二年(1362年)出生于会宁县王家庙乡蒲杏村,明·洪武十七年(1384年)甲子科举人,洪武十八年(1385年)乙丑科进士。明·洪武十七年(1384年),陕西乡试,甘肃中举5人,其中就有曹铭。洪武十八年(1385年),甘肃中进士3人,其中有曹铭。当年,按例授其翰林院检讨,后又擢升行人司司正。翌年,调兵部给事中,继迁詹事府左春坊左庶子,洪武二十三年(1390年),升任少詹事。时逢山东大旱,赈灾至德州时,得知狱中押有被判谋逆不轨罪候期处决的40多名犯人,经调阅卷宗,提审案犯,实地查访,悉知此案系当地灾民为生存,抢夺当地孟姓富户囤积食之事被判,此事与官府腐败、赈灾舞弊有关,实属错判案件。于是据实会审,弹劾当地官员贪赃枉法。朝廷批转“三司”据实会审。错判者生还,枉法者惩办,百姓为之称快。其离开德州时,百姓夹道远送。不久,朝廷以其直言敢谏、清正廉明,调其供职都察院。洪武二十五年(1392年),沅陵知县张杰被当地豪强诬告,判为死刑待决。张妻带子女到都察院公堂击鼓鸣冤,左右都御史詹薇、袁泰令锦衣卫逮捕张妻。曹铭据理力争,并令人传询张妻,亲赴沅陵调查案情,据实表奏。太祖命曹铭会同三法司重审,核实确属诬告,张杰得到昭雪复职。洪武二十七年(1394年),曹铭升任都察院右都御史。洪武二十八年(1395年),左都御史吴斌秉奏真州18名官吏谋反,其子女皆当连坐斩首。曹铭以“父母妻女并不知情,人人连坐,无奈太过”,直言抗争数谏于朝,以致惹怒皇帝,“犯颜抗旨,语属狂悖”治罪问斩,时年34岁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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